信托证券业务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经济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14:03
- 浏览量:2448人阅读
(一)申请人主体
一般是指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信托融资公司为公证申请人之一,围绕个人或单位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融资等经济活动而发生的公证业务,一般以信托融资合同为主,也包括为完成此项业务而产生的贷款、委托贷款、担保及其他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
(二)注意事项
1.此类公证有别于其他签字或文书类公证,需要公证处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公证,有时也会要求公证处同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2.有关信托在从事金融业务过程,或日常公司事务中所需证据固定的情形未纳入此类,请选择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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