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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证券业务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经济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14:03
  • 浏览量:1543人阅读

(一)申请人主体

一般是指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信托融资公司为公证申请人之一,围绕个人或单位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融资等经济活动而发生的公证业务,一般以信托融资合同为主,也包括为完成此项业务而产生的贷款、委托贷款、担保及其他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

(二)注意事项

1.此类公证有别于其他签字或文书类公证,需要公证处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公证,有时也会要求公证处同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2.有关信托在从事金融业务过程,或日常公司事务中所需证据固定的情形未纳入此类,请选择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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