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涉外民事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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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2.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8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3.送养人同意送养。
4.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二、注意事项
1.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三、关于涉外收养登记
1.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夫妻一方因正当理由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3、办理涉外收养的登记机关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四、所需材料
(一)、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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