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涉外民事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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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属地原则,我国公证机构只办理我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结婚证。
4.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5.《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可能影响使用效力,事先应向公证书使用机构详细咨询,《出生医学证明》有内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不予受理)。
6.公证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2.2014年1月1日起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应分别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予办理公证。
三、可受理的公证处
办理此类公证,申请人可在其住所地、《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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