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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常见问题
  • 更新时间:2021-06-02 15:01:53
  • 浏览量:992人阅读
当前一段时间,有很多人都在咨询一个问题,那就是《民法典》施行后,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那遗嘱还有公证的必要吗,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讲解遗嘱公证的必要性。
2021年3月,张女士带着父亲遗嘱来到北京市某公证处。因其母亲在1990年去世,张女士一直带着弟弟生活。2011年,张女士父亲突发重病,卧床不起,在这期间,父亲名下的房产需要拆迁,原本不值钱的几间小平房,转眼间成了姐弟两争夺的巨额财产。一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弟弟获知拆迁情况后,想方设法让父亲签下遗嘱(没有公证),将上述房产留给自己。
后来经过积极医治,张女士的父亲在病情好转后,偷偷前往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回来后把遗嘱公证书交给了张女士。经过一年半的等待,房子动迁进户。2015年1月,张女士父亲去世,而张女士的弟弟却搬进了她动迁后的房子里居住,将家里电视的声音调到最高,让她一家三口整日不得安宁。
因为张女士弟弟的无理取闹,张女士与爱人离婚。有一天,心情失落的张女士回到家开门时,却发现弟弟已经换了锁芯,张女士无法进入屋里。此时,张女士想到了父亲以前办理的遗嘱公证,便带着遗嘱前往公证处。。
经过审查,公证员发现原房产属立遗嘱人夫妻共有,而立遗嘱人的妻子早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因此,该动迁后的房产除需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外,还需办理房屋拆迁相关财产权益的法定继承公证。立遗嘱人共有两名子女,张女士想要继承房产,但他的弟弟不同意、双方大打出手,认为张女士提供的遗嘱签名不真实,属于伪造,侵犯了他的继承权。
经过前期工作,公证员向他们出示了遗嘱公证的原件,让张女士的弟弟看清父亲的亲笔签名,同时,向其阐明了张女士的法定权利。经过公证员的调解,张女士的弟弟在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后,最终决定放弃房产争夺,主动腾退争议房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有效的公证遗嘱,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在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从本案可以看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有效避免家人之间因争夺遗产而发生纠纷,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符合当前的实际需求;遗嘱是否公证,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是为了提高遗嘱的证据效力,还是申办遗嘱公证更好。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条规定看出,《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又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他们公证的遗嘱比非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见证的遗嘱程序较为合法,而经过公证的遗嘱正好就是本条所述的经过公证证明的文书,而想要推翻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难度很大,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遗嘱是否有效的依据,遗嘱经过公证后也能更好的保护遗嘱受益人的权利,更好的体现遗嘱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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