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果-公证指南-北京上门加急公证_北京疑难公证咨询-北石公证-官网!

公证热线:13466434266

您的位置: 首页>公证资讯>公证指南

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果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3-08-02 08:48:21
  • 浏览量:564人阅读

债权文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行权方式具体无异议的权利性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对此类文书进行公证,并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此后一旦债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是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果。本文结合实际告诉大家一些公证债权文书的常见问题:债权文书公证到哪里公证,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所需资料,下面来看看这方面的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果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果?

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证据效力。《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公证的程序极为严谨,依法公证之后想要推翻几乎不可能,证据效力较强,所以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降低当事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二)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承诺,当其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此后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或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就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对债权人来说,几乎是零成本的一种维权方式,也省去了诉讼环节,可以及时实现债权,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不仅节省了维权费用,也有效缩短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

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果

二、债权文书公证到哪里公证?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处之间没有上下管辖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每个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文书公证可以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有的公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比如合同公证,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三、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所需资料?

公证债权文书,一般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比如合同、担保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申请人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申请办理公证的,还需要提交在当地的居住证明,比如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

其实债权文书自各方达成一致时生效,是否公证不是其生效要件,但是公证可以起到增强法律效力的作用,而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这样不仅有利于缩短债权人维权的时间,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债权文书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所需材料也较多,您如果不知道怎么办理,可以来咨询北京疑难公证,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上门公证、加急公证法律咨询服务,通过专业人士的指导,可以帮助您快速办完公证。

编写不易,如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gongzhengzixun.com/gzdt/gzzn/1578.html;

Copyright © 北京北石律师事务所|京ICP备2021015959号-2 | 网站地图|技术支持:LINEDCT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