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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提存的法律规定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5-02-28 08:48:33
  • 浏览量:69人阅读

公证提存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证明债务人提存合同债务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以此代替履行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提存公证收费标准,提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公证提存的法律规定

一、公证提存的法律规定

公证提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当中。

首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证提存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公证提存的法律规定

二、提存公证收费标准?

提存公证的收费标准,各地公证处略有差异,北京的公证处收费标准一般为标的额的0.15%,按照比例收费不足100元的,按照100元收取。

另外在办理提存公证的时候,可能还涉及加急费、代书费、上门公证服务费等。其中加急费为200元起,代书费为1000元起,上门公证服务费市内2500元起,市外10000元起。

三、提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公证申请书

3.债权人具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形的证明材料。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只有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公证处才能办理提存公证。办理提存公证需按照标准向公证处交纳费用,公证处收取的标准,北京疑难公证已经整理出来了,大家可以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北京疑难公证从事公证法律服务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您不知道提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可以来咨询北京疑难公证,这里有专人为您解答,还可以为您提供上门公证、加急公证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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