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问题-公证指南-北京上门加急公证_北京疑难公证咨询-北石公证-官网!

公证热线:13466434266

您的位置: 首页>公证资讯>公证指南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问题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5-03-28 09:20:10
  • 浏览量:51人阅读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担保人同意,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优点显而易见,逐渐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贷款时的首选。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散见于《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当中,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需要注意强制执行公证费用收取标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今天的内容。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问题?

常见的问题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时,公证机关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问题

二、强制执行公证费用收取标准?

强制执行公证的收费采用分段累计制收费

债权金额在2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该部分债权金额的0.78‰收取公证费:

 债权金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该部分债权金额的0.7‰收取公证费:

债权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该部分债权金额的0.5‰收取公证费:

债权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该部分债权金额的0.1‰收取公证费。

补充类,变更类债权文书,参照前述标准酌请收费。

出具执行证书的须补齐债权总额的2(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200元收取)。

三、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资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显而易见,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达到零风险、零成本维权,有利于及时实现债权,防范纠纷,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少接触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知识,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问题,都是散见于其他不同法律规定当中,鉴于此,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之前,建议大家咨询公证处或者北京疑难公证,详细了解强制执行公证费用收取标准或者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资料?真正做到有备无患,方能快速办完强制执行公证。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问题,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来北京疑难公证咨询,这里有专人为您解答,还可以提供上门公证、加急公证法律咨询服务。

编写不易,如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gongzhengzixun.com/gzdt/gzzn/1844.html;

Copyright © 北京北石律师事务所|京ICP备2021015959号-2 | 网站地图|技术支持:LINEDCT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