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06-02 15: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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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公证书认定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诉讼中不需要经过质证。《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保全证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申请进行保全证据的事项及其过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申请人通过其取证方式取得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需要能够被公证机构监督、把控和确认。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常见种类
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常见种类有
电子证据取证类公证;
2.购买类保全证据公证;
3.现场保全类公证;
4.送达类保全证据公证。
四、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权利证明等;
3.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权利证明等;
4.如授权工作人员办理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公证处认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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