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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获取证据的法律程序如何?证据保全公证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07-27 03:29:47
  • 浏览量:1270人阅读

  公证获取证据需要一系列的步骤,像是要搜集证据,整理材料,提出诉讼请求等等。证据在诉讼案件里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所有的判决都会根据证据来进行。不过也有很多朋友并不清楚公证获取证据的法律程序等情况,所以下面就让北京疑难公证小编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于“公证获取证据的法律程序如何?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哪些?常见公证的程序有什么特别规定?”等相关内容吧。

  公证获取证据的法律程序如何?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公证获取证据的法律程序

公证获取证据的法律程序

  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哪些?

  1、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如病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有关单位因拆迁需要申办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腐坏、变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证据作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制成笔录,并将物品进行处理。

  除以上客观情况外,还有来自人为的因素。如有可能发生证据被销毁、涂损、掩埋、转移等情况,以致日后诉讼时或查处案件时影响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构对纠纷的正确审理。所以,为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一些证据本身可能消灭或难以取得。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过程中应当指导、督促当事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对保全对象进行证据保全。如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经过等,不可能长期而又准确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中,如果不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用文字记录下来或者录音、摄像,事后就可能遗忘;有的物品、痕迹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如房屋的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序、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等,如果不拍照或绘图并用文字把它们的原始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房屋一旦被拆迁,就无法了解其现状。

  一般来说,只有是已经被或者是即将被仲裁机构、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才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的请求,且该请求只能是与案件有些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提出,法院在接到此类请求后,若是认为证据并没有被灭失的可能,是会驳回保全请求的。

  常见公证的程序有什么特别规定?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获取证据的法律程序

公证获取证据的法律程序

  2、办理遗嘱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4、办理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的特别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5、公证调解的特别规定

  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的,公证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以上就是关于“公证获取证据的法律程序如何?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哪些?常见公证的程序有什么特别规定?”等相关内容,公证证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还是要去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最后,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小伙伴也可以直接去咨询北京疑难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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