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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公证规定有哪些?台湾公证申请怎么办理?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12-13 22:37:33
  • 浏览量:1169人阅读

 众所周知,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对于回归的领土实施有一国两制的政策。这也是我国在国法上区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台湾地区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虽然在国际效力与法律程序上毫无疑问是属于我们国家的,但仍存在一些细微的问题。那么在公证法律上,大家可能会好奇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公证规定有哪些?台湾地区的公证申请是怎样的?今天就让北京疑难公证小编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公证规定

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公证规定

  1.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公证规定

  第 1 条 :公证事务,由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办理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应设公证处;必要时,并得于管辖区域内适当处所设公证分处。

  民间之公证人应于所属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辖区域内,司法院指定之地设事务所。

  第 2 条 :公证人因当事人或其它关系人之请求,就法律行为及其它关于私权之事实,有作成公证书或对于私文书予以认证之权限。

  公证人对于下列文书,亦得因当事人或其它关系人之请求予以认证:

  一 涉及私权事实之公文书原本或正本,经表明系持往境外使用者。

  二 公、私文书之缮本或影本。

  第 3 条 :前条之请求,得以言词或书面为之。

  公证或认证请求书,应由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其以言词请求者,由公证人、佐理员或助理人作成笔录并签名后,由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前项请求书或笔录,准用非讼事件法关于声请书状或笔录之规定。

  第 4 条: 公证或认证之请求,得由代理人为之。但依法律规定或事件性质不得由代理人为之者,不在此限。

  第 5 条: 公证文书应以中国文字作成之。但经当事人请求时,得以外国文字作成。

  前项文书以中国文字作成者,必要时得附记外国文字或附译本。

  以外国文字作成公证文书或就文书之翻译本为认证之公证人,以经司法院核定通晓各该外国语文者为限。

  第 6 条: 当事人或其它关系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向任何地区之公证人请求作成公证书或认证文书。

  第 7 条: 公证人应以所属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辖区域为执行职务之区域。但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之性质有至管辖区域外执行职务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违反前项规定所作成之公、认证文书,效力不受影响。

  2.台湾地区的公证及认证申请

  法律依据:公证法及公证法施行细则。

  受理单位: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事务所。

  到场要求:限本人亲自到场类。即法律特别规定或因事件性质者,例如公证结婚、认领子女等。惟译文认证的文书或翻译内容有疑义时,请求人应到场说明。委托他人到场类:除前项情形以外。其中所称当事人,除本人或双方当事人外,保证人、见证人、通译等均属。

  应备文件:公证、认证请求书,请求公、认证事务所需相关文件,身分证、护照或其它身分证明文件。当请求人为外国公司或外国法人时,须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a.设分公司:公司执照正、复印本。

  b.已允许认可,但未设分公司者:认许证正、复印本。

  c.未设分公司且未经允许认可者:备案证明书正、复印本。

  授权书或委托书:

  a.代理个人时:授权书(需加盖或与印鉴证明书上相同的印鉴章),印鉴证明书(需为被代理人六个月内之证明书)。

  b.代理公司时:包括已在台设立分公司的外国公司和经过认许的外国公司授权书,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卡或变更事项卡(需加盖与登记事项卡上相同的印鉴章):如事项卡发出时间在六个月内,带事项卡正、复印本,复印本需盖与事项卡相同的印鉴章;如事项卡发出时间超过六个月,除事项卡正本外,还要向经济部或建设局申请该事项卡的抄录本,该抄录时间要在三个月以内。

  c.代理未经设立且未经认许的外国公司时:该外国公司的授权书;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之外国公司设立登记文件。

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公证规定

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公证规定

  3.涉及台湾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对于来自台湾民间的法律文书,先要经过台湾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再将公正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经核证的法律文书可在内地法院使用。

  对于来自台湾官方的文件,可以不经过公证,但必须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专递到内地来方能使用。

  希望大家看完文章以后能对台湾地区法律文书公证规定有哪些等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台湾地区一直是我国的领土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在相关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如果涉及到跨地区办理公证时一定要提前了解一下其中的差异。看完以上问题介绍,如果大家还需要相关的法律帮助,就来点击关注北京疑难公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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