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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哪些资料?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12-15 15:18:05
  • 浏览量:527人阅读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一旦需要法院审判,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就变得很重要。不过,案件的审理时间会比较长,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让证据受到损害,或者不小心丢失了找决定性证据,导致案件结果出现问题。这个时候,将手中的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就变得很有必要了。那么公证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哪些资料?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采取哪些方式?

公证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

  公证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

  公证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北京疑难公证建议大家,如果遇到了需要提交证据的案件,还是应该先做一下公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保护好自己的相关权益。

公证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

  公证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哪些资料?

  ⑴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采取哪些方式?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音、录像、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尽的工作记录。

  以上这些信息,就是北京疑难公证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证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够帮上大家。总的来说,将证据进行公证,对掌握证据的一方来说是很有益处的。为了预防证据出现损坏,导致证据失效,还是希望大家能够慎重处理,及时到公证处做一下公证,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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