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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打印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为何被拒?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机构动态
  • 更新时间:2021-06-02 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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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张甲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其死亡后其名下的房屋由亲妹妹张乙继承,遗嘱上有其签字并注明日期;另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其死后存款归张乙所有,该遗嘱日期系打印,张甲在遗嘱人处签名、捺印。现张乙起诉请求按两份遗嘱的内容继承张甲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张甲自书遗嘱的效力,因该自书遗嘱由其本人书写,有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张甲打印遗嘱效力,因张乙不能说明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且考虑到张甲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故该遗嘱并非张甲的自书遗嘱。如果作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因该遗嘱上仅有张甲的签字,故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免费的》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
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以上五种遗嘱都有其严格的生效要件,这里特别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口头遗嘱,有的老人在身体很好、意识清醒、也能正常表达的情况下,想当然的认为我家里人员较少,没有纠纷,所以不需要立书面遗嘱,仅仅以口头遗嘱向继承人表示把财产给其继承了,殊不知口头遗嘱生效条件更为严苛,这种口头遗嘱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关于打印遗嘱效力问题
从通常角度来看,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的一种,在实践中,因打印人的不同,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就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而最为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一、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并签字确认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故打印遗嘱被认为有效自书遗嘱需经过严格的审查。
因欠缺法律常识和使用习惯的限制,很多被继承人身体状况不好及年龄较大等因素,他们很少自己打印遗嘱,更多的是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打印遗嘱,遗嘱人在签名处签名和写年月日,这样的遗嘱严格讲应该是代书遗嘱,它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二、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故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自行打印遗嘱并作为遗嘱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这种打印遗嘱会被确认无效。
三、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见证人打印的。这种打印遗嘱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即这种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综上,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确保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不受他人胁迫等,尽可能达到遗嘱人立遗嘱的目的,维护遗嘱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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