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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涉外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30:25
  • 浏览量:1329人阅读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要求户口簿上体现曾用名,否则需单独提供户籍部门开具的曾用名证明。

二、注意事项

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

三、可受理的公证处

办理此类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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