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拆迁安置提供法律保障是不是合理合法的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资讯
- 更新时间:2021-09-15 07:05:24
- 浏览量:588人阅读
很多人都不清楚公证为拆迁安置提供法律保障可不可行,其实对于拆迁安置问题还是很难处理的,特别是安置房产权认定混乱是公证的最大难点,毕竟里面涉及到一些继承权又或者财产法相关的知识,并不是很简单的拆迁安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的界定还是相当模糊的,加上拆迁安置还会涉及到家庭财产问题,影响的因素有非常多,所以在这方面做好公证能够减少很多的麻烦。
公证为拆迁安置提供法律保障
公证为拆迁安置提供法律保障问题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办理继承权公证最重要的事项之一。但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实务中,我们对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认定是存在困难的。由于从被拆迁房产权到安置房产权的转化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从而影响了我们对安置房产权的认定。产权认定不清,必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增加纠纷产生机率,影响公证公信力。因此,北京疑难公证认为为安置房的产权认定确立一个合法合理的规则是极为必要的。
安置房产权认定混乱是公证的最大难点
(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备
目前,与房屋产权认定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物权法》第九条、《婚姻法》有关夫妻及家庭财产的相关规定,包括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在办理涉及安置房的继承案件时,对安置房产权的认定是很矛盾的。一方面,如果夫妻一方在取得安置房之前死亡,《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不适用,而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直接认定该安置房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安置房毕竟是由夫妻共有财产转化而来,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该安置房应当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继承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物权效力延伸理论是否可理所当然地予以适用,当前也并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说明。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使我们在办理案件中对安置房的产权认定容易产生混乱。
公证为拆迁安置提供法律保障
(二)当事人出于方便办证及节约成本的考量
继承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在继承公证中,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比较多。因此,在办证实务中,申请人会基于简便办证或节约成本的考虑,选择性地将涉案的安置房作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公证或继承公证。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管当事人是将安置房产权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表面上都是说的通的。当事人的不同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会以先入为主的方式,影响公证人员对安置房产权的认定。
(三)不同公证人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
一方面,不同公证员受制于自身的业务水平,对相關法律精神与内涵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基于简便操作或方便当事人等因素,从而对涉案的安置房产权做出不同的认定;另一方面,继承关系中对安置房产权认定的法律存有缺失与矛盾,就算是法律水平较高的公证员,面对复杂的继承法律关系,他们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也难免会有不同的倾向性,从而基于不同的法律选择,对涉案安置房产权做出不同的认定。
拆迁安置公证书是否有期限
北京疑难公证从我国相关法律得知,房屋拆迁安置公证书是没有期限的,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可以申请撤销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为拆迁安置提供法律保障确实是可行的一种方法,面对拆迁安置肯定是会出现非常多的麻烦事的,很多人以为自己碰上拆迁就以为自己会获得一笔非常丰厚的补偿,其实这种补偿只会发生在一些大城市的改造中,一般人面对拆迁安置更多的是苦恼,因为自己需要重新找房子,还要面对一大堆协议需要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