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规定,如何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资讯
- 更新时间:2021-11-08 08: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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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文明社会,什么事情都讲究证据,在法庭上更是看重证据,不会随便听信任何一方的发言,万事都要拿出可靠的、真实的证据才行,法官只看证据,证据也是评判一件事情的唯一标准。对于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来说,在打官司的时候,往往会忽略保全证据公证这一重要的环节,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接下来北京疑难公证小编就说一说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规定,希望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规定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规定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固定,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的对象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等。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依据,对于息讼止纷,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申请的一般性情况作出了规定,其对公证申请主体的要求是只要“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即可申请办理该公证事项。
如何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其复印件;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需要保全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材料;
(4)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能够说明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5)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规定
保全证据公证的管辖
(一)、起诉前的管辖
为了调查便利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前应向证人居住地或证物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当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显然,人民法院也可以办理证据保全。
(二)、起诉后的管辖
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后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在传统做法上,公证机构应当拒办,并告知应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因为,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需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诉讼属于第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当诉讼属于第二审时,应向二审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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