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经济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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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公证书是公证处经过严格审核后,依法作出的法律证明文件,具有证据效力,公证书中认定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保全证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申请进行保全证据的事项及其过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申请人通过其取证方式取得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需要能够被公证机构监督、把控和确认。
(三)证据保全公证常见种类
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常见种类有现场保全类公证、送达类保全证据公证、电子证据取证类公证、购买类保全证据公证。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权利证明等;
(3)公证处依法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的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权利证明
(4)如授权工作人员办理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5)公证处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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