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经济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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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租赁一定财产,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管辖的公证处
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二)所需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等;
3.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5.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6、公证处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易耗物、依法可以流通的物;
2.租赁物为限制流通物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租赁物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凭证;
4.非以出租财产为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应由主管部门批准;
5.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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