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经济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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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各方的主体资格和招标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注明招标投标活动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所需材料
1.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3.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5.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6.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8.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9.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处拒绝公证的情形
1.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2.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3.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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