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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民事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5:47:31
  • 浏览量:1235人阅读

1.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保留必要的份额;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2.可受理的公证处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

3.遗嘱公证的法律效果

除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外,其他继承人无权得到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

4.遗嘱公证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基金股票账户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3)遗嘱草稿。

5.遗嘱公证特别提示

(1)遗嘱所指的财产如果是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如果遗嘱中处分了他人财产,那么涉及他人财产的部分遗嘱无效。
(2)为了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立遗嘱人也可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在遗嘱人生前就能办理产权过户。

6.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民法典》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7.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也当然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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