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民事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5: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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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管辖公证处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2)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3)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行为,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4)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3.下列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公证机关不予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3)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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