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案例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常见问题
- 更新时间:2021-06-02 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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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于2014年11月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与周先生签订合同,购买周先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产。张先生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用,并将购房款中的10000元暂存于中介公司。2014年12月,周先生接到单位通知,需要出国培训6个月,而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周先生需要按照约定,配合张先生办理过户等手续。周先生顿时陷入了两难的境地,通过多方打听,周先生咨询本所律师,律师经过权衡利弊之后,告诉周先生可以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周先生的妻子代为办理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手续。
经过考虑之后,周先生前往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他的妻子代为办理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手续,确保合同如期履行。
一、法律难点剖析
委托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因时间、地点、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或不便于自已进行民事活动时,可委托他人代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委托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人)委托他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他方接受此项委托所产生的一种法律行为。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二、委托公证的作用
1、节省时间,方便快捷。当当事人有事、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某些事务时,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既能及时解决问题,也能避免因自己无法履行合同而违约。
1、证据效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以委托人的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方以合同当事人没有亲自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的以外,委托人可以出示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证明自己的委托行为合法,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也是委托人的行为,因此可以避免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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