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案例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常见问题
- 更新时间:2021-06-02 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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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房恶意拒收租金,提存公证可消灭债权债务。
房东黄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有一居室的住房一套,房屋质量好并且装修精良,欲将其出租。在房屋中介看房的小李看中了田先生的这套住房,而黄先生对小李答应的租金也很满意,于是双方当即签下了一份《承租协议》,约定租期为三年,承租方应当于每一季度交纳一次租金,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该协议。然而,在小李刚刚承租房屋快到一个季度时,另一位得知情况的胡女士也反复向田先生要求承租该房,并且承诺租金比小李的高2倍。田先生听到数额后十分高兴,也后悔当初收取的租金偏低,想要及时解除与小李的《承租协议》。
过了几天,小李依约前往黄先生家交纳租金,却找不到黄先生,给黄先生打电话,黄先生每次都借口拖延,小李的当季度租金也迟迟没有交。后来小李偶遇自己的邻居,邻居告诉他说有个人也想租她现在租的这间房,黄先生答应出租了。因为工作的原因,小李没有时间另找房屋,就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如果黄先生依然拒绝受领租金,小李可以做提存公证,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个月后黄先生回来了,不出意料,黄先生以小李没有按约定交租金为由,要求解除《承租协议》,直到此时,小李才知道黄先生之前的所谓出差、不方便受领租金的行为都是有意为之,无奈的小李好在早有准备,从包里拿出了提存公证书,这一突发状况,让黄先生措手不及。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方故意不接受房租的行为,属于 “受领迟延”,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但却予以拒绝的行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然而,在诉讼实践当中,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对出租方“受领延迟”的事实予以支持,但这样的证据很难提供,这就难免给恶意的出租方反咬一口的机会,以承租人故意不交纳租金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时,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办理提存公证,这样就起到了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在诉讼当中,提存公证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证据效力。因此,债务人应当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存公证保证房产交易资金安全
马先生以200万的价格买下了宗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签订卖房合同后,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他们发现此前的约定很难实现。按照我国房产交易的相关政策,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到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时间跨度大。因此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马先生担心把200万购房款交付给宗女士后,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怎么办?宗女士却担心交出房产证后自己拿不到钱,结果将是无法预判的。后马先生和宗女士在咨询律师和公证处后,依法办理了提存公证。约定:“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0万元提存于公证处,待买方(黄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宗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通过提存公证,买卖双方都感到了踏实。黄先生依约把房款提存在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宗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黄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保证了宗女士的债权得以实现;从黄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并非由宗女士直接所有,宗女士必须办理完产权过户后才能提取相应款项,如果宗女士没有完成过户手续,黄先生没有得到该房屋的产权,黄先生可以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也起到了担保交易资金安全的作用。
提存公证的优势:
房屋买卖(特别是二手房)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笔数额巨大的交易,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互不相识、彼此缺乏信任,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在不动产的买卖中,运用公证机构的国家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行为进行把关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购房行为不具有普通商品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也可以避免买房人承受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不利风险,促进合同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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