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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邮件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与民间证明的区别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08-16 01:37:51
  • 浏览量:1144人阅读

  公证是人们十分熟悉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预防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公证制度虽然在上世纪初就从欧洲传入我国,但是真正得到发展还只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现在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公证处,人们也普遍接受这一司法制度,目前最常见的公证一般有合同公证、婚前财产公证、遗产继承公证等,其实公证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今天就来说说往来邮件公证的法律效力相关问题。

  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往来邮件公证的法律效力

往来邮件公证的法律效力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往来邮件公证的法律效力

  电子邮件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擅长处理北京疑难公证的专业机构为大家简单分析:

  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这是来自双方的邮箱,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则需要提供此邮件的原始载体、来源和往来的过程。当然,由于电子数据文件的特殊性,其作为证据在举证、质证方法上也具有特殊性。因此事先做好公证,对于保存证据,以及今后的庭审有很大帮助。

  同时,也建议大家能签署书面的协议当然最好,白纸黑字、铁板钉钉。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应该对电子邮件及时进行保全,并请公证处公证,只有这样,它的真实性才能得到法院认可。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公证与民间证明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的法律手段。

  2、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

  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见证等民间证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往来邮件公证的法律效力

往来邮件公证的法律效力

  4、证明范围、内容不同。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私证不仅所能证明的事项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证明证明人所见事实的真实性。

  5、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

  6、公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广泛性、规范性,这是私证所不具备的。

  以上短文阐述了往来邮件公证的法律效力,同时还介绍了公证与民间证明的区别,当前我国的公证制度已经相当完备,成为预防纠纷、维护法制的一种有效方法。如果你有关于公证的问题想要咨询,就请发表在留言区,我们将邀请擅长处理北京疑难公证的专业人士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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