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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法律特征有哪些?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10-16 07:58:01
  • 浏览量:565人阅读

  生活中有些问题的处理,本人有时因为其他事情的耽误或相关原因不能亲自到场,这时就需要进行委托。而由于委托涉及到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同时为了避免以后因为委托办理行为出现的各种相关纠纷,我们就需要进行委托公证。那么,委托公证法律特征有哪些?办理委托公证需要的基本材料有哪些?针对此类问题,北京疑难公证收集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委托公证法律

委托公证法律

  一、委托公证的法律特征

  1、它是由法人委托的,即委托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委托不是法人委托。

  2、授权委托是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的,一般由该法人的最高领导(如厂长、经理、董事长等)作出。

  3、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4、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必须用书面形式。

  二、委托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或者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2、与房产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以及产权是否与他人共有的证明材料等;

  3、由委托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由委托人和中国领事公证人共同完成的《公证认证接谈笔录》;

  5、由委托人草拟的《委托书》;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三、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 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A、 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公证法律

委托公证法律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公证法律等相关问题的资料解答。当进行委托公证时一定要到相应的公证处进行完整的法律公证程序,这样才能使委托公证书具有法律保护效力,同时注意委托公证需要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同时同意才能成立。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委托公证方面的问题,点击关注北京疑难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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