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公证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流程和注意事项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11-06 09: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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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人民都喜欢也比较乐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尤其是涉及到财产债权之类的,很多人比较倾向于做法律公证,认为公证过后更有利于自己的权益受到保障。没错,法律公证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即使是这样我们要对一些公证多少有些了解才可以。关于债权公证书强制执行可以吗,下面我们就随北京疑难公证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债权公证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但不是所有的公证债权文书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
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
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债权公证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通过以上我们对债权公证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了解,可以看到,公证债权文书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还是要注意到它的执行程序和注意事项。一旦遇到问题,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学法懂法会用法,才是现在适合法制公民应该做的。如果你还有更多关于公职的问题想要咨询,欢迎关注北京疑难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