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 办理遗嘱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11-24 17: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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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在有很多人都是有想要立遗嘱的意愿,首先可能是因为自己拥有财富比较多,其次也有可能是因为自己的子女比较多,怕财富分配不均,导致他们觉得不公平,为了日后不必要的矛盾,还是立遗嘱比较有保障,那么有些人立了遗嘱之后,是会到公证处去公证遗嘱的,这样做的话,就更加有法律效力了,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现在就和我们聊聊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当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存在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订立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
遗嘱见证人不是什么人都能担任,法律有要求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办理遗嘱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给我们讲解的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的文章内容了,其实我们平时可以接触到的法律知识并不多,所以说你们要是还有什么看不懂的地方,那就直接来询问我们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我们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都是可以为你一一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