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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 异地办理放弃继承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11-25 21:43:56
  • 浏览量:7188人阅读

 有的时候,公证相关事宜并不是直接到当地的公证处去公证就可以了,有些事情的性质比较特殊,可能需要异地的公证处去办理的,对于要去异地办理相关公证事件,首先是我们也人生地不熟的,很怕会遇到骗子那些,其次就是大家对这个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还是有一些质疑的,不了解这个公证效力也是很正常的,现在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就来和我们聊聊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

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

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

  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异地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但未规定如果当事人向本区域外的公证机构提出,导致何种后果,也未规定公证机构只能在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该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也就是说,我国公证法并未对异地公证作出禁止性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执业区域,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公证处超越区域的公证行为,只是行政管理上超越执业范围,但法律上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可见,越权公证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理。

  因《公证程序规定》、《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属于司法部的部门规章,法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故而,异地公证因越权受行政处理,但公证书的效力不因其作出机构异地执业而无效。也就是说,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认可。

  异地办理放弃继承公证

  不能在异地公证处办理(放弃房屋继承权的声明书)的证明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

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

  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放弃继承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
  2、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在继承未开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为放弃继承的有效表示。在遗产分割后也谈不上放弃继承了。
      3、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放弃。

  以上就是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为我们整理的关于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文章内容了,现在你们了解的异地公证的知识是不是更多了,要是你们遇到这些需要到异地去办理的公证,也是可以委托我们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帮你去办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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