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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证据保全是怎样的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资讯
  • 更新时间:2021-09-05 16:00:00
  • 浏览量:527人阅读

  在我们平时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有纠纷的事情,如果我们私下协商不成功的话,那就只能是在法庭上见面了,在法官面前,所以的事情都是要讲求证据的,因为证据是诉讼当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材料,有些证据是必须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程序的,为的就是更好的保全证据,关于这方面你们可能还不够了解,现在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就和我们说说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保全是怎样的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证据保全三种形式

  叶自强在《公证制度》中把中国证据的保全分为三种形式:

  其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以上就是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给我们讲解的关于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的文章内容了,没有打过官司的朋友们,对这方面的知识可能不太了解,若是你们还有想要咨询的关于公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联系我们北京疑难公证的工作人员,让我们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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