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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经济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03:18
  • 浏览量:1049人阅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一)办理此类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所需材料

1.自然人应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①有效的委托书;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其他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4)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5)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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