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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要注意,接受遗赠时效不能误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常见问题
  • 更新时间:2021-06-02 15:06:21
  • 浏览量:1006人阅读
黄先生自小和爷爷奶奶生活,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2010年3月两位老人在黄先生父母陪同下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莱园街的房屋留给黄先生继承。两位老人分别于2010年和2014年去世,黄先生在二老都去世后从父亲手中得到老人遗留的公证遗嘱,由于涉案房屋一直由其本人居住,所以未做出任何表示。直到2016年9月临近结婚,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告知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黄先生才找到姑姑、叔叔商议,姑姑叔叔都认为黄先生未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接受遗赠,黄先生爷爷奶奶的上述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温馨提示:

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顺序继承人,祖父母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应当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黄先生自己也认可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不久就从其父亲处看到了公证遗嘱,但直至本次起诉时已近2年,在此期间黄先生既未向其父母做出过任何接受的表示,也没有向叔叔姑姑作出过相应的表示,更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或起诉。法院无法认定黄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黄先生放弃受遗赠,黄先生爷爷奶奶的上述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像黄先生这样耽误接受遗赠导致无法继承相关房产的例子,为了提醒受遗赠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须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人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做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最妥善的途径就是以公证的形式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者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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