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常见问题
- 更新时间:2021-06-02 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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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爷丧妻后再婚,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黄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第一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此后,由于黄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黄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黄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好景不长,黄大爷因不喜欢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黄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黄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6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程序最为严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有多份遗嘱存在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一份有效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形式也必须要合法,遗嘱人必须要有行为能力,因此这么专业的问题不是随便找个人见证下就能保证最后一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但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经过公证的遗嘱,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是想要推翻一份通过法定程序公证的遗嘱又谈何容易。为了充分体现遗嘱人的真是意愿,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做遗嘱公证,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固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回到上述案例,显然,黄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其女儿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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