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亦可撤销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常见问题
- 更新时间:2021-06-02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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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们普遍关注老人的晚年生活,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老人,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会助老人一臂之力。
2008年,余老伯的老伴去世,为了能让自己的晚年有所依靠,他决定将自己和老伴名下的门面房赠与自己的长女。在其他子女签订申明放弃对母亲共有部分的继承权后,余老伯出具赠与书,将门面房的共有部分赠与长女,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随后办理过户手续。余老伯还和子女们签订了协议,约定了他们给付余老伯赡养费的金额、方式等,其中对长女的要求是:“承担生活费用400元和一切医疗费用和后事费用”。
余老伯的长女开始的时候每月支付余老伯生活费,但是随着父女关系渐渐疏远直至恶化,到了2015年余老伯结婚后,大女儿再未支付余老伯生活费,余老伯为此曾起诉长女要求承担赡养义务。
在那场诉讼之后,余老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那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虽公证协议上并未包含附随义务,但根据公证笔录及双方在房产过户前另行签订的协议书,可以推定该份公证协议的真实意思并非单纯的赠与,而是以余某作为余老伯的主要的赡养人,承担其生活费、医疗费用和后事费用为实质附加条件的赠与。故不论从情理还是约定,被告均理应履行其赡养原告的义务。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余老伯对其长女的赠与合同,使得余老伯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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