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拒绝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涉外经济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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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拒绝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票据持有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而被票据承兑人或票据付款人拒绝事实的真实性活动。
此项公证事项主要适用于票据拒绝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票据拒绝公证。票据拒绝分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被拒绝付款或承兑的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此类公证较为专业,拒绝付款或承兑的材料较难提供,申请人需在专业人员陪同下准备相关材料。
三、可受理的公证处
办理此类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行为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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